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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查

来源:365娱乐网  时间:2014-02-21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查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第十三条(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二十一号《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实行许可制度。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建立卫星通信网。第四条: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三)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府办发〔201055号)第二款第十一条: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州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地区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二、申请条件

建立卫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相关批文。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频率使用申请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接收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四)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发射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五)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

4、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审核;

(三)受理;

(四)备案;

(五)上报。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窗口接件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批及领导签发(10个工作日)——窗口送达批文及办结(5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州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0837-2831761

部门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  0837-2824621

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0837-2831789

                                                  0837-283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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